虚构高薪岗位诱骗整形美容!广东高院发布涉医疗美容典型案例|环球关注

2023-02-28 16:01:32 来源: 南方网

原标题:虚构高薪岗位诱骗整形美容!广东高院发布涉医疗美容典型案例

(记者/李润芳 通讯员/全小晴 张伟隆)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医疗美容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4个案例,案由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行医罪,内容包括虚构高薪岗位诱骗整形美容、虚构美容整形投资项目骗取资金、强迫他人购买美容产品及服务、无资质从事医疗美容诊疗等类型,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中的各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司法实践。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严惩虚构高薪岗位诱骗整形美容

——于某等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起,被告人于某、方某纠集多人以介绍工作为幌子实施诈骗,该犯罪团伙主要使用两种手段实施诈骗:一是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提供高薪岗位,当被害人前来应聘时,再以被害人不符合岗位要求,需要提高形象、气质为幌子,将被害人诱骗至事先安排好的某美容院进行巨额美容整形消费,并引导无力支付费用的被害人进行网络贷款,在被害人接受整容后以各种理由不再联系;二是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安排境外高薪岗位,以“资料费”“服务费”等名义骗取财物,但未实际办理出国劳务。已查明该犯罪团伙骗取6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虚假招工信息、虚假劳务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整容、交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于某等人11年至10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伙同他人虚构高薪岗位吸引被害人前来应聘,以被害人需提升外形气质为幌子,利用被害人寻求工作保障的需要,诱骗被害人进行巨额美容整形消费,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借此案警示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与犯罪分子相勾结牟取非法利益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同时以此案引导社会公众对医疗整形美容理性认知,提升全社会辨识能力,避免落入犯罪分子设下的圈套。

严惩虚构医疗美容投资项目诈骗犯罪

——陈某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陈某公开宣传虚构的美容整形投资项目,编造其经营的美容整形店内的客户因做微整形而需要贷款并愿意支付高息佣金,投资者可对该项目进行投资,投资10000元每月可以分红1000元。为取得投资者信任,被告人陈某承诺当贷款整形客户逾期归还时,由其代为偿还所有资金。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非法骗取不特定投资者合计人民币21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希望获得稳定收益的特点,在经营美容整形店期间虚构美容整形投资项目骗取资金,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虚构医疗美容投资项目集资诈骗犯罪,维护医疗美容行业合法合规发展秩序。

依法整治医疗美容领域强迫交易犯罪

——黄某等强迫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等设立某美容店,伙同他人在门店外发放免费美容体验券,将顾客诱骗至店内进行皮肤护理,美容师以测试皮肤为由在顾客面部涂抹“排毒膏”,致顾客面部局部变黑,后恐吓其使用该店的原液方能清洁,否则会导致长痘、长斑等皮肤问题,迫使顾客继续付费接受服务;或在服务需要祛痘、祛斑、祛胎记的顾客过程中,以顾客面部有灼痛感为由要求其选择贵的产品,否则留疤不负责,迫使顾客购买该产品。被告人黄某等以上述方式强迫12名被害人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等5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威胁手段多次强卖商品及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黄某等人1年8个月至10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追缴退赔违法所得。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犯罪团伙以免费美容体验券为诱饵吸引消费者,采用虚构的皮肤问题坑骗、强迫消费者付费接受美容服务、购买高价产品,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依法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打击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引导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

依法整治无资质医疗美容诊疗犯罪行为

——刘某非法行医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东莞市某化妆品店内从事医疗美容项目。2020年3月5日,刘某在店内帮被害人钟某做面部注射填充,致钟某右眼失明。后刘某自行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因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致被害人重伤二级,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从业人员无医师资质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予以惩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以本案警示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或备案并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李润芳)

标签: 医疗美容 人民法院 美容整形

[责任编辑:]

每日推荐

聚焦热门